随着数字化程度的逐渐加深,生产性消费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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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数字技术形塑社会生活、资本主义发展到数字化新阶段,数字劳动的出场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必然性,是现代生产方式的“直观表征”。

自21世纪初数字劳动概念被提出之后,对数字劳动进行科学界定和阐释就成为理论界的“热点”,在广泛的学术讨论中人们对数字劳动的认识愈加明晰,数字劳动的研究视角也趋于多元。

与之对应的是,人们也陷入了数字劳动的“认知困境”中。“应该如何正确认识数字劳动”成为了重要的时代课题。

总体而言,数字劳动是数字时代的产物,是数字技术同劳动的基本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的深度融合。它不仅呈现出显著的数字化特征,又具有一般劳动的本质特征。

概念出场:马克思关于互联网的“预见”

马克思在《—年经济学手稿》中描述了使用电报的人们构成的全球信息网络:“每个人试图把自身告知他人”“带来一些联系”。

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描述更像是对“互联网”的预测,正如福克斯所说:“卡尔·马克思预见了互联网。”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数字技术(包括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在内)的日臻成熟,数字化成为时代的“标配”。

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直观表征”和现代产业前沿的“技术特征”,数字化催生了一系列新生事物。“数字劳动”(DigitalLabour)就在这种境况中应运而生。

泰拉诺瓦在《免费劳动:数字经济的生产文化》中以“免费劳动(FreeLabour)”展开了对数字劳动的界定,数字劳动就此开始进入到人们的视界之中。

其实,最先对数字劳动展开讨论的是传播政治经济学家思迈兹(DallasSmythe),他在分析资本与大众传播体系的关系过程中提出“受众商品”(AudienceCommodity)概念——“受众劳动力或受众群体的‘注意’能力”。

这种特殊的商品是基于电视、广播等媒介传播而出现的,广告商们从电视台或广播台购买了“受众的劳动力(AudienceLabour-power)”继而使其不自觉地参与到“为了广告商的”免费劳动过程之中。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平台的推广和普及,学者们开始借用“受众商品”思想来诠释互联网平台对用户活动的商品化行为。

网络媒体公司的运营“秘诀”也就此暴露,即通过监视和收集用户在互联网上创造的信息,将其整理后作为商品再次售卖给广告商。

就此而论,数字劳动是“受众劳动”在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新形态”,主要是指数字媒体、社交媒体用户的网络活动。

随着数字化程度的逐渐加深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性消费活动”“消费性工作”、“玩劳动”等新名词随之出现。究其实,这些“新名词”最终指向的就是数字劳动,它们之间是“异名同谓”的关系。

可见,数字劳动并不是“天赐之物”或“永恒存在”,而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下的产物。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数字劳动的出场是是数字化时代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迈入“数字时代”,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人们被纳入数字和信息之网中”。数字技术的应用催生了数字经济、数字劳动。

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

基于学界讨论的观点和数字时代发展的趋势,可以发现:数字劳动是是以“数字平台”为其活动场域,以数字或数据为劳动资料,以信息技术为工具的一种新型劳动。

这种劳动形式是与信息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也是劳动形式在当代的新变化。在此要强调两点:一是对数字劳动的理解应该具备辩证眼光,即要在“一般”(或“普遍”)和“特殊”的辩证视域中展开地数字劳动及其形式的分析与把握;

二是要历史地看待数字劳动及其表现形式,数字劳动会随着时代的变化(尤其是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的形式和内容,数字劳动没有定于一尊的固定模式。

数字劳动是有别于传统的平台作业和数字化的劳动,它并不是囊括万物的“大劳动”,也不单是限于数字生产线上的具体劳动。前者主要是要将原始的矿工和传统流水线中的工人劳动排除在外。

福克斯在最广泛意义上定义了数字劳动,不可避免的将非洲矿工奴隶的劳动、中国富士康工人的劳动等传统产业劳动形式都纳入数字劳动概念范畴之中。

但这些传统劳动形式并非是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算法为代表的数字化生产方式出现之后才出现的独特的劳动形式,将这些传统劳动形式纳入数字劳动之中,是对数字劳动概念的泛化,削弱了数字劳动的特殊性。

后者则要说明的是数字劳动包括直接和间接与“数字”相关的一切劳动。如此看来,数字劳动应该包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数字技术人员的“专业劳动”。包括软件开发、数据收集和处理,硬件设计和制造、平台运营维护和监管等工作内容。

从大数据产业组成来看,数字技术人员的劳动生产可以分为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数据储存和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分析和挖掘;数据应用等业务板块,以雇佣关系和有酬性为特征。

二是数字平台的“线上劳动”。平台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群体进行互动,是使不同需求的用户聚集起来的中介,数字平台为用户构建起可供交易的线上“市场”,提供了线上劳动所必须的劳动场域,线上劳动就是指在数字平台搭建的线上市场中进行的劳动形式。

数字化平台从线下走到线上,网络数字平台和“零工经济”、“共享经济”相融合,一些劳动逐渐呈现出“去雇佣化”、“劳动力”去商品化等显著特征。

结合当代经济发展实践,数字平台的“线上劳动”是依靠网络数据平台开展线上劳动或进行其他生产的劳动。

(1)众包平台上的在线劳动:“众包”平台上的在线劳动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在众包平台上将原本由特定人员所作的工作以公开征集的方式发布,外包给非指定的网络用户完成。

众包平台上的在线劳动需要的专业技能不同,有的工作需要劳动者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有的工作单调重复,不需要特定的专业技能,是网络数字平台的微劳动(Micro-work)。

在众包平台的在线劳动中,劳动者从事的多是一些诸如网页点击、作品点赞、商品归类、关键词搜索等枯燥单一的重复性工作。

互联网企业将本应该专门雇佣特定工作人员的工作分割,以较低的薪酬对微劳动者进行了实质上的“雇佣”,降低了其管理和劳动力支出。

(2)网约平台的线上劳动(OnlineLabor):指依托于特定的网约平台的快递员、网约司机、代驾等新的就业形态,呈现线上和线下相融合的劳动特性。他们主要使用特定的线上手机平台进行接单,并对用户提供相应的线下服务。

网约平台的线上劳动工作时间灵活,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接单任务量,摆脱了固定工作地点和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

但在同类型平台中,就业人员越来越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从业者面临极大的工作强度和严苛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是互联网普通用户的“在线活动”。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和手机上通过在社交媒体、视频网站等各网站和移动APP进行网页浏览、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等活动,在休闲的时间或有目的或无目的生产出了海量数据为各平台所用。

根据劳动者参与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主观目的性,互联网在在线用户的数字劳动可以分为两种。

(1)用户使用或者体验数字平台的劳动:劳动者并未有参与生产的主观目的,在浏览、网络游戏、收听和观看视频、网购过程中生产数据。

在这种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并未有参与生产的主观目的,但其产生的数据已经被所在的数字平台提取,成为其他数字劳动的原料。

(2)用户自发地在数字平台上提供内容的劳动:用户成为网络内容的创造者,自己生产视频、游戏等内容。

互联网用户的主体性充分发挥,产生了广泛的数据信息和社会联系。在满足用户社交、交流、娱乐等需求的同时,也使平台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多样,用户源源不断创作,平台获取海量信息和数据以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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