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研究大数据平台型企业的权力生成与

北京白癜风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lx_bjzkbdfyy/

平台企业正无孔不入地渗透进我们的日常生活场景:亚马逊与淘宝窥探着我们的购物习惯,滴滴可以获取我们的即时位置信息,饿了么则对我们的饮食习惯了如执掌。交易平台甚至比我们自己还熟悉环伺周围的关系网络。在大数据和物联网的背景下,平台企业使用智能测定技术(smartmetering)将每个人都转化为了“量化的自我”(即可计算、可预测、以及可被数据度量的客体)。“大数据技术不但使个人变得越来越透明,也使得通过智能化算法的权力行使者变得越来越隐秘”。平台巨头在予人便利的同时,也因其迅速的扩张与权力的膨胀带给了社会新的恐惧。在网络平台所处的场域中,是谁在行使规制权力?网络平台究竟是“剥削者”还是“守望者”?政府的“有形之手”又是否能恰到好处地发挥成效?

一、法外之地还是自我设限

平台企业形成之初,巴洛就曾经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呼吁,“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不应在网络世界享有主权”。作为互联网特征之一的交互性本质上是基于同好者之间的平等交往,技术性的框架与可广泛获得与利用的各类资源使得政府无法对其施加过多的规制。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组织的互联网,其超越国界的适用范围与高技术性的特色都使得传统的政府规制方式捉襟见肘。但是在草率的认定互联网世界是一个规制缺失的领域之前,我们需要回溯到“自然状态”下最原始、最自然的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对互联网平台构成结构与运行机理的理解。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企业会采取自主规制的形式,因为无法想象每一种危害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来进行规制。不能被客观的竞争力量所约束的市场失灵与有害行为,其范围非常有限。且对于技术环境变化迅速的新兴市场来说,公权力规制者会发现相较于被规制对象具有严重的信息劣势,而实施了高成本的规制形式。

(一)风险背景下政府规制的“左支右绌”

由于平台型企业所处的领域更容易受到社会经济变化及技术发展的影响,立法机关并非存在一个理性化设定、内含清晰规划的规制蓝图,而更像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打补丁”的立法更新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不完备。一方面,立法的阻吓效果就会被削弱,另一方面,法庭承担的是一种被动式执法者和事后立法者的角色,因此很有可能导致对交易平台产生风险的执法不足。

平台企业不但可能技术故障导致的交易异常、系统漏洞带来的数据泄露在内的技术与系统风险,也会产生包含歧视性定价、搜索排名与定向广告等算法的风险,以及交易平台的失察风险等等。由于互联网很大程度上是被形塑网络空间的代码或结构所控制,其内部各要素间的关系“难以察觉或者不可预料”从而产生了“交互复杂性”。受制于信息与技术劣势,立法者的风险意识往往滞后于私人治理主体。

对于平台型企业隐蔽的权力行使,行政机关需要做出更加灵活的回应。传统行政法采取的是“事实构成→法效果”的条件程序的规范结构,这一程序涉及因果性,从而“使得法律成为繁琐的机器,免于环境的检验和操纵”。然而面对交易平台所处的高风险的情境,任何事情都可能涉及风险,对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就需要全面撒网。条件程序要转化为目标程序,诉诸未来才能获知的因果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只需要设置一个目标,就可以获得对私人治理机构进行执法的授权。这类规范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需要在个案中权衡利益,因而行政机关很大程度上是在自我编程。这与传统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在确有证据表明危险存在或将要发生时方可采取措施”的理念大相径庭,每个个体都会面临被行政扩权支配的恐惧。司法机关面对行政扩权的现实需要,或接受行政机关自己创制规则、执行规则的大规模自我编程,或者被迫涉入政治性的活动而丧失司法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还会遭遇过度规制与规制不足并存的困境:或者受制于执法能力而规制不足,或者一旦规制规则被实施,就会顺理成章地规制到一个不合理的地步。规制者常常为了消除“最后10%”的风险,支付了高昂成本,从而导致规制成本与效益的失衡。

(二)平台经营者自行规制的原因:从资源竞争到规制竞争

“对创新者和先行者进入的领域,是需要自己进行制度补位的”,交易平台正处于这样的情境之中。制度配套是平台企业需要具备的一种供给能力,如果发展过程中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备,那就需要自己制定规则,并且自己执行规则。交易平台的企业特性决定了其要改善用户的互动以提高平台的吸引力。为了避免只将平台作为陈列室或只为了通过平台获得用户反馈等在在信息方面搭便车的行为,平台有动力自行开始规制。

网络平台往往面临严峻的竞争态势:一方面是平台包抄与跨界竞争的普遍存在,“熊彼特式创新”的不断萌发。另一方面则是跨边网络外部性会在平台两边产生双向的“回振效应”,既可能使双边用户同时指数级的增长,也可能产生指数型的下降,因此“用户竞争”与“资源竞争”是交易平台的核心利益所在。针对资源与用户的竞争将深刻影响自律管理,从而促成了不同平台间的“规制竞争”,因此平台企业的市场特性会受到“奔向高端”理论的影响:对于平台而言,市场中过多的欺诈行为会影响流动性,流动性的降低使得交易量随之减少,因而平台用户有动机促使平台制定并执行更加高的自律准则。平台企业出于“声誉”的考虑也会主动进行有效的自律规制,从而给市场参与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对平台而言,市场声誉有时比技术因素更为重要,“信誉附加”可以促使其在竞争中突出重围,从而吸引平台两端的更多用户参与到交易中。资源竞争的结果可能会促使平台的自律规制水平“奔向高端”。社会学上的“破窗理论”也可以证实该观点:如果承担市场角色的平台因为放松规制而出现了无序化的倾向,那么这种无序化对于违法行为、反常行为均有很强的诱导性,其结果就是侵权行为会进一步聚集。平台型企业的自行规制也是对“破窗”进行及时修补,从而防止其承担更大的成本。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自行采取规制至少可以获得四种潜在的收益:运营收益、信号收益、合法性收益以及附属收益。平台企业的自行规制可以使被规制者“规避相关风险”,特别是产生消极形象的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在政府规制前进行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权力规制的严厉程度。在网络平台所处的场域中,虽然平台内的企业各自竞争,但也在共享一种“无形公地”(intangible


转载请注明:http://www.relipower.net/xsefyzz/9893.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