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制定应急行政执法十条如下:
一、控制危险源,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为迅速控制危险源,各地、各部门可以依法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暂关暂停公共场所、文娱场所、文娱活动
各地、各部门可以依法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对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关于“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封闭式体育场馆等暂停对外开放,娱乐场所、网吧、游艺场所、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暂停营业,暂停所有星级酒店举办的一切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查未戴口罩、扰乱秩序等行为
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不听教育、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查隐瞒、缓报、谎报等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瞒报、缓报或者谎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以及从外地返肇回肇情况,或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及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及时如实向有关单位和社区报告有关情况,不服从有关单位和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查拒绝隔离、擅自逃脱等行为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惩明知感染恶意传播等行为
对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如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从快严肃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快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产品、制售假劣药品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十、严查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
对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擅自复工、开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肇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5日
来源:怀集县融媒体中心;采集:刘畅;编审:黄永烽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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