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应对节后用人单位复工和外出人员返乡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2号)规定,现就延迟复工和开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辖区所有建筑工地不得开工、复工,外地工人及机械设备等一律不得进入腾冲境内。
二、所有企业(包含但不仅限于工矿企业、旅游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严禁开展一切生产性、经营性活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物流配送、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的企业除外。
三、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延期至2月17日以后开学。此前,任何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教学场所检验检疫,维护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暂停窗口服务,暂停期间向社会公布窗口服务电话,紧急特殊事项采取电话预约、“一对一”服务方式提供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预约项目现场交易活动由所涉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和相应代理机构发布暂停公告,并暂停所有新增进场交易项目受理工作。其他窗口性服务单位参照执行。
五、腾冲户籍在外务工、就学、旅游等确需返乡的,进入腾冲境内,必须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经体温检测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等症状的,按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发热病人实行分级分类诊疗的通知》处理;未出现发热的,必须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直至满14天解除观察为止。
六、非腾冲籍在腾冲工作的公职人员,春节前已离开腾冲的,保持通讯畅通、原地待命,非必要请勿返回腾冲;确需返回腾冲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进行信息登记,经体温检测出现发热的(腋下体温≥37.3℃),按《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发热病人实行分级分类诊疗的通知》处理;未出现发热的,必须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直至满14天解除观察为止。
七、非腾冲籍的经商、务工、就学返乡人员,以及准备从腾冲借道外出的人员,一律不再进入腾冲境内。
八、如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具体复工和开学时间,由指挥部另行通告。
腾冲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年2月1日
来源:i腾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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