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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晚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

指出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

存在着传播风险

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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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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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年4月6日

深圳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

截至4月8日24时,深圳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病例例。4月8日当天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例(来自湖北),全市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26例,其中境外输入13例。出院1例。

目前,死亡3例,累计出院例。31例确诊病例均医院隔离治疗。名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广东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境外输入关联确诊病例2例

4月8日0-24时,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为广州报告(来自美国,入境口岸发现)。全省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例。

新增境外输入关联确诊病例2例,为广州报告(主动排查发现)。新增无症状感染者4例,分别为广州2例,深圳、汕头各1例。

全国新增61例境外输入病例

新增2例本土病例

4月8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63例,其中6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2例为本土病例(广东2例);新增死亡病例2例(湖北2例);新增疑似病例17例,其中16例为境外输入病例,1例为本土病例(黑龙江1例)。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56例,其中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8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5例(境外输入15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32例(境外输入7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例(境外输入例)。无症状感染者怎么管理?国务院15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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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 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 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 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 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来源:中国政府网、深圳卫健委

广东卫健委、国家卫健委

编辑:蓝妙琴审核:璜

现场回顾

疫情尚未结束,防控不容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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