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我直播间,1箱只赚你1块!”“原产地的野生梭子蟹,价格便宜到让你怀疑人生!”“我爸说了,只要娶了我,我身后这些船都是你的!”
某直播平台上,主播情绪高昂地推销着舟山梭子蟹,“雷人”语录频出。近日,这名主播因信口开河、言辞夸张,属于虚假宣传,相关部门已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1日东海开渔后,舟山普陀区国际水产城出现数十家直播团队,在各平台售卖梭子蟹。8月3日,水产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注意到账号为“舟山野生梭子蟹(小某某)”的女主播用语夸张,比如拍一些渔船的画面,说这些船是自己家的,还强调一箱梭子蟹只赚1元。
市场监管部门5日对这名主播进行询问调查。经核实,她不是舟山梭子蟹直接经营者,没有渔船,也不参与捕捞、发货,只负责为市场商户带货,赚取佣金。直播3天,她带货销售额4.3万元,她自己和商户的利润都远远不止1元/箱。
经过一个多月的深入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该主播开出了处罚告知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4万元。
直播带货是近年来
新兴的互联网电商营销模式
深受许多消费者青睐
即使如此
网络主播在带货过程中
仍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
不能信口开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年3月2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
原标题:《网络主播为卖货“雷人”语录频出,涉嫌虚假宣传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