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树立品牌、打造口碑,掀起了一场没有硝烟的广告大战。然而,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因误踩“雷区”而受到处罚。近日,未央法院就审查了一起因违法使用广告语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希望对某知名白酒营销公司涉嫌广告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其某系列酒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经国宝级酒海储藏老熟;国家级酿酒大师精心调制酿造而成的一款高端白酒……”宣传用语,其中“国宝级酒海”“国家级酿酒大师”涉及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生效后,因该公司未缴纳罚款,近日,该局向未央法院申请强制执。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广告宣传语面向社会大众,直接代表企业形象,反映出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影响消费者选择。虚假宣传或使用极限化、绝对化用语,不仅会误导消费者,造成广告乱象,而且还可能贬低同行,扰乱市场秩序,最终也难逃法律惩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规范广告宣传,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避免“踩雷”受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作者:李波
编辑:郑黎波